泰山学者攀登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造就一批具有世界科技前沿水平的国家级科学家,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泰山学者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号),现就组织实施泰山学者攀登计划(以下简称“攀登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攀登计划的目标任务是:从2015年到2020年,遴选60名左右创新能力突出,发展潜力巨大,研究方向处于世界科技前沿领域的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给予强化支持,争取培养成为国家级科学家。每两年遴选一批,每批遴选20名左右。
第三条 攀登计划的申报主体是:山东省行政区划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
第四条 攀登计划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管。用人单位负责落实政策、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授予入选人才“泰山学者攀登计划专家” (以下简称“攀登计划专家”)称号,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五年。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六条 申报单位具有浓厚的创新氛围和雄厚的科研条件,在申报的专业领域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学科、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七条 人选条件。
1.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专家);
2.属于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年龄(按遴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全职在申报单位工作;
3.坚持在一线从事科研、攻关等工作,在科研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冲击世界科技前沿的能力;
4.近五年,作为前两位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或首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奖励;
5. 近五年,入选国家万人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国家级高层次创新人才计划,或被授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等国家级荣誉称 号,或作为首席科学家、项目负责人主持973项目、863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或作为 前两位作者(含通讯作者)在《自然》、《科学》或相当学术层次的刊物发表论文,并有较高的引用率;
6.有两位以上同一学科领域的院士提名推荐。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下发通知。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遴选通知,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 受理申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申报,并组织资格审查。
第十条 评审遴选。
1.省委组织部委托省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运营机构,组织省外同行知名专家进行网评,作为会议评审的重要参考。
2.省委组织部制定评审规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评审工作,组建以省外院士为主的攀登计划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初步人选名单。
第十一条 公示考察。省委组织部对初步人选在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审定公布。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人选名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人选与申报单位签订攀登计划工作合同,由申报单位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人选名单报省政府发文公布。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管理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每位攀登计划专家及团队35万元人才津贴,35万元科研补助经费。省财政拨付资助经费的人才津贴部分为省政府科技奖金。省财政拨付资助经费的科研补助部分,主要用于为攀登计划专家及团队科研提供支持。
第 十四条 政策支持。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在经费投入、重大科技专项、学科建设、科技奖励、人才工程、平台建设等方 面,要向攀登计划专家倾斜。优先推荐攀登计划专家申报国家级人才工程、科技项目、创新平台。定期组织攀登计划专家集中培训,管理期内,每位攀登计划专家至 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
第十五条 保障措施。管理期内,用人单位要为每位攀登计划专家制定个性化培养扶持方案,包括组建工作团队,配备学术秘书,强化跟踪培养支持等;要给予不低于350万 元的岗位建设经费。攀登计划专家有权自主使用本计划所资助经费,用人单位不得挪用;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 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进行调整,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选聘,所聘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的,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本单位 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第五章 管理评估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份,用人单位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下组织年度评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估情况,拨付次年经费,评估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七条 省委组织部每年不定期组织进行抽查,了解督查用人单位的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等情况。
第十八条 管理期满后,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对攀登计划专家工作情况进行期满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事项,按照泰山学者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3月印发的《“泰山学者攀登计划”实施办法》(鲁组发〔2011〕20号),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泰山学者特聘专家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的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泰山学者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号),现就组织实施泰山学者特聘专家计划(以下简称“特聘专家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特聘专家计划的基本目标是:从2015年到2020年,面向海内外遴选300名左右在一线从事科研攻关的高层次创新人才,给予重点支持,造就一批高层次创 新领军人才。每两年遴选一批,每批100名左右。其中,社会科学领域遴选总数不超过10名,三分之二以上从省外全职引进,集中组织遴选。
第三条 特聘专家计划的申报主体是:山东省行政区划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
第四条 特聘专家计划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协调,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等学校和社会科学领域的组织实施,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研院所的组 织实施,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的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管。用人单位负责落实政策、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授予入选人才“泰山学者特聘专家” (以下简称“特聘专家”)称号,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五年。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六条 申报单位要具备良好的创新文化氛围和科研基础,在申报的专业领域拥有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学科、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优先支持有国家级创新平台依托的专业领域。
第七条 人选条件。
1.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
2.年龄(按遴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不超过55周岁,优先推荐45岁左右的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学者;
3.在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取得博士学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学术造诣深,近五年发表出版过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作为首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社会成果奖励或海外重要奖项;
5.具有较强的科研组织能力,能够在一线从事科研、攻关等工作,近五年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海外重大科研项目;
6. 全职人选须是申报单位在岗在册工作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要达到9个月以上。省外兼职人选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要达到2 个月以上,并具备上述1—5款条件,同时须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的学术科研水平,与申报单位合作密切,有明确的合作项目,目标任务明确,能够填补我省重要学 科、领域空白。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下发通知。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下发遴选通知,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 受理申报。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按照分工,分别受理申报,并组织资格审查。
第十条 评审遴选。
1.省委组织部委托省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运营机构,组织省外同行专家进行网评。
2.省委组织部制定评审规则,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按照分工,分别组织会评工作,确定初步人选名单。探索委托省外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公示考察。省委组织部对初步人选在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并组织实地考察。
第 十二条 审定公布。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网评、会评、公示考察情况,论证确定人选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 计生委分别组织人选与申报单位签订特聘专家计划工作合同,由申报单位报省委组织部、省主管部门备案。人选名单由省委组织部报省政府发文公布。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管理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每位全职选聘特聘专家及团队35万元人才津贴,5万元科研补助经费;给予每位兼职选聘特聘专家及团队10万元人才津 贴,10万元科研补助经费。管理期内,兼职选聘的特聘专家如将人事关系变更到用人单位,并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省财政一次性发放100万元人才津贴。省财政拨付资助经费的人才津贴部分为省政府科技奖金。省财政拨付资助经费的科研补助部分,主要用于为特聘专家及团队科研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加强培训。定期组织特聘专家集中培训。管理期内,每位特聘专家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
第十五条 配套支持。管理期内,用人单位给予每位全职选聘的特聘专家不低于200万元的配套经费支持,给予每位兼职选聘的特聘专家不低于100万元的配套经费支持,其中社会科学领域全职选聘的特聘专家不低于50万元,用来支持特聘专家自主开展研究工作。
第五章 管理评估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份,用人单位在省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年度评估,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估情况,拨付次年经费,评估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七条 省委组织部每年不定期组织进行抽查,了解督查特聘专家工作情况、用人单位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等情况。
第十八条 管理期满后,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主管部门组织对特聘专家工作情况进行期满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予以公布。期满评估“优秀”的,单位和人才愿意续聘,且符合特聘专家选聘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最多连续支持两个管理期。期满评估“合格” 的,保留特聘专家称号,鼓励单位与特聘专家续聘,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特聘专家称号;单位负有责任的,取消单位当年申报泰山学者 资格,视情况追回所拨经费。
第十九条 “优秀”等次认定。管理期内,完成泰山学者工作合同目标任务,在用人单位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参评“优秀”等次,每批“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评估总数的四分之一。
1.作为前两位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或作为首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
2.入选国家万人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国家级高层次创新人才计划或被授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等国家级荣誉称号;
3.作为首席科学家或项目负责人主持973项目、863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自然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
4.作为前两位作者(含通讯作者)在《自然》、《科学》或相当学术层次的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并有较高的引用率;
5.作为学科带头人,带领本学科成功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等国家级创新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事项,按照泰山学者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泰山学者青年专家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的青年学术拔尖人才队伍,提升我省未来人才竞争力,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泰山学者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号),现就组织实施泰山学者青年专家计划(以下简称“青年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青年计划的基本目标是:从2015年到2020年,遴选200名左右具有较强科学研究和创新潜能的青年学术拔尖人才,给予跟踪培养,造就一批学术带头人。每两年遴选一批,每批遴选70名左右。其中,社会科学领域遴选总数不超过10名,集中组织遴选。
第三条 青年计划的申报主体是:山东省行政区划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
第四条 青年计划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协调,省教育厅负责高等学校和社会科学领域的组织实施,省科技厅负责科研院所的组织实施,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医疗机构的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管。用人单位负责落实政策、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授予入选人才“泰山学者青年专家” (以下简称“青年专家”)称号,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五年。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六条 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创新文化氛围和科研基础,在申报的专业领域拥有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学科、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优先支持有国家级创新平台依托的专业领域。
第七条 人选条件。
1.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
2.年龄(按遴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不超过40周岁,在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取得博士学位,一般应具有海外科研工作经历;
3.全职在申报单位工作或引进后全职来申报单位工作;
4.为所从事科研领域同龄人中的拔尖人才,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和创新潜能,申报时首位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参与973项目、863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或是院士、泰山学者攀登计划专家、泰山学者特聘专家等领衔的创新团队成员。
全球TOP200高校(参照英国泰晤士报副刊年度评审结果)的应届博士毕业生,或博士在读期间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应届毕业生,可以破格申报。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下发通知。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下发遴选通知,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 受理申报。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按照分工,分别受理申报,并组织资格审查。
第十条 评审遴选。
1.省委组织部委托省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运营机构,组织省外同行专家进行网评。
2.省委组织部制定评审规则,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按照分工,分别组织会评工作,确定初步人选名单。探索委托省外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公示考察。省委组织部对初步人选在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并组织实地考察。
第 十二条 审定公布。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网评、会评、公示考察情况,论证确定人选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 计生委分别组织人选与申报单位签订青年计划工作合同,由申报单位报省委组织部、省主管部门备案。人选名单由省委组织部报省政府发文公布。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管理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每位青年专家10万元人才津贴,10万元科研补助经费。省财政拨付资助经费的人才津贴部分为省政府科技奖金。省财政拨付资助经费的科研补助部分,主要用于为青年专家科研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加强培训。定期组织青年专家集中培训,管理期内,每位青年专家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
第十五条 配套支持。管理期内,用人单位给予每位青年专家不低于50万元的配套经费支持,其中社会科学领域不低于25万元,支持青年专家自主开展研究工作。
第五章 管理评估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份,用人单位在省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年度评估,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估情况,拨付次年经费,评估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七条 省委组织部每年不定期组织进行抽查,了解督查青年专家工作情况、用人单位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等情况。
第 十八条 管理期满后,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主管部门组织对青年专家工作情况进行期满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予以公布。期满评估“优秀”的,单位和人才愿意续聘,且符合泰山学者特聘专家选聘条件,可直接纳入“泰山学者特聘专家计划”支持。期满评估“合格” 的,保留青年专家称号,鼓励单位与青年专家续聘,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青年专家称号;单位负有责任的,取消所在单位当年申报泰山 学者资格,视情况追回所拨经费。
第十九条 “优秀”等次认定。管理期内,完成泰山学者工作合同目标任务,在用人单位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参评“优秀”等次,每批“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评估总数的四分之一。
1.作为前两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或作为首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
2.入选国家万人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国家级高层次创新人才计划或被授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青年科技奖等国家级荣誉称号;
3.作为首席科学家或项目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主持973项目、863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
4.作为前两位作者(含通讯作者)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并有较高的引用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事项,按照泰山学者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